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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灯行业法规】自贡彩灯行业管理规定

自贡彩灯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彩灯行业,自贡彩灯,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自贡灯会的品牌效应和我市彩灯资源优势,加强彩灯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培养个发展彩灯产业,根据《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彩灯是指装饰、陈列在陆地、水上、空中的供观赏、展览的工艺彩灯、座灯、组灯及彩门。其中单个体积在1立方米以下的工艺彩灯、座灯称为工艺灯;单个体积在1平方米以上的工艺彩灯、座灯和组灯称为灯组。


第三条 凡在自贡市行政区域从事彩灯行业经营活动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对灯组的设计、制作、销售、租赁和彩灯展出等经营活动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工艺灯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四条 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彩灯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彩灯行业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指导服务。具体职责是 :

(一)制定自贡灯会和自贡彩灯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彩灯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彩灯新产品开发,为彩灯经营者提供咨询和服务。负责全市彩灯景点的规划工作;
(三)研究彩灯市场及行业动态,积极引导和开发彩灯市场,为彩灯行业经营者适时提供彩灯市场信息;
(四)制定自贡彩灯质量标准,负责彩灯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彩灯行业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六)对彩灯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七)对彩灯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接受彩灯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投诉。


第五条 自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彩灯行业《文化经营许可证》(彩灯)的发证和对违反本规定有关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彩灯行业管理部门派驻彩灯文化稽查大队负责。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彩灯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彩灯行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使用自贡灯会的商标、专利和作品;
(二)从市彩灯行业管理部门获取彩灯市场信息;
(三)享受自贡彩灯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接受市彩灯主管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维护自贡灯会的声誉和彩灯行业的经营秩序。


                            第二章 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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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申请经营灯组设计、制作、销售、租赁和展出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国家工商登记注册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设备;
(二)有固定的制作场所和营业场所,并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营的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归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经营灯组设计、制作、销售、租赁和展出业务时,应向彩灯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单位 负责人或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填报《彩灯文化经营审核登记表》。


第十条 对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彩灯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经营文化许可证》(彩灯),再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申请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到市彩灯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文经营许可证》(彩灯)只限经批准的彩灯行业经营者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出租或出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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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灯组设计、制作、销售、租赁和展出经营活动,必须持有《文化经营许可证》(彩灯)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彩灯行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计、制作、展出的彩灯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民族团结,不得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内容;
(二)灯组必须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灯组中设置的供观众的游乐或参与的设施,必须有专人管理;
(三)经营彩灯业务时,禁止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四)不得触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设计、制作的彩灯符合《自贡彩灯质量标准》;
(六)不得利用彩灯经营活动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彩灯行业经营者在申请变更或注销彩灯经营业务时,须报市彩灯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对《文化经营许可证》(彩灯)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五条 市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我市举办营业性灯会展出活动的,须持有关证件,经市彩灯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稽查人员进入彩灯经营场所执行公务,必须是两人以上并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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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经营业绩突出和信誉良好的彩灯行业经营者,市彩灯行业管理部门适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依法从事彩灯行业管理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以法律保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十九条 未申请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彩灯)擅自从事灯组设计、制作、销售、租赁以及展出等经营活动和违反规定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彩灯文化市场稽查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索取财物、收受贿赂,挪用、私分收缴物品和罚没款,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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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彩灯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实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发布的《自贡市彩灯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号令)和市人民政府1994年批准发布的 《自贡市彩灯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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